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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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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的职工

* 来源 : * 作者 : 中山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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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的职工,1995年退休。1995年10月,张某与同乡王龙签订合伙协议,决定共同兴办灯具店。合伙协议明确规定:张某与王龙各投资人民币75万元,开办华光灯具店。1996年6月,经过双方协商,张某、王某以华光灯具店的名义与方正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华光灯具店租用方正公司临街店面一间(面积为25平方米)月租金为1000元人民币,租赁期限3年,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每月15日前缴纳当月租金,合同签订之日华光灯具店向方正公司缴纳保证金10000人民币。此外,租赁合同还对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灯具店向方正公司缴纳了保证金10000元人民币。同年7月份,方正公司依约将出租店门交付灯具店经营。

1998年8月,因经营管理不善,灯具店被迫停业。经过协商、灯具店与方正公司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灯具店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支付尚欠方正公司的房屋租金及水电费款共计15万元人民币。合同解除时,应方正公司的要求,张某以灯具店的名义向方正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写明“灯具店欠房屋租金及水电费共计壹万伍仟元整”,同时在欠条上加盖了华光灯具店的财务专用章。1个月以后,方正公司要求张某尽快偿还其所欠的房租及水电费,但张某均以尚未与王某结清灯具店账目为由,要求延期清偿。方正公司遂找到王某,要求王某支付欠款,王某则告知方正公司:房租及水电费与其无关,应由张某支付。1998年,张某的月退休金为512元人民币,方正公司在催讨未果的情况下,遂于1998年10月,决定扣发张某部分退休金。10月份仅发张某退休金221元人民币,1998年12月,全部停发。张某不服,找到方正公司,要求发放退休金,方正公司则以张某未清偿房租及水电费为由,予以拒绝。于是,张某无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诉人方正公司支付未发的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