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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经由清产核资已折价进股的,其回属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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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经由清产核资已折价进股的,其回属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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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房屋经由清产核资已折价进股的,其回属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31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复函》,指出:你院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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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经由清产核资已折价进股的,其回属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31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复函》,指出: 
  你院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日(1991)民监字第76号《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我们研究以为: 一九五六年公私合营时,瑞生药房依照当时的政策划定,对房屋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经由清产核资已折价进股;私房代表人张锡九(周淑清的丈夫)领取了股息,并为其女儿安排了工作。

     公私合营后,大连中药厂将诉争房屋纳进国有固定资产治理使用至今,并一直交纳房地产税。

     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讯委员会的意见,即诉争房屋已公私合营,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大连中药厂治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