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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房地产律师——单船公司破产债权受偿顺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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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房地产律师——单船公司破产债权受偿顺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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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司破产债权海事债权劳动债权受偿顺序内容提要:**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时其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构成具有特殊性,由此其破产债权受偿顺序上也存在着特殊性;**公司的破产债权受偿顺序在现行法上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冲突。在坚持公平受偿原则、保护劳动债权原则、保护人格权利原则和尊重海事习惯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将**公司破产债权分为3个等级依次受偿。1、**公司破产债权受偿顺序上的特殊性**公司是指只拥有1艘船舶并且公司的主要资产就是1条船舶的公司。海上航行伴随有较大的风险,货损及海上事故时有发生,为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同1个自然人或法人出资并经营1支船队,却将船队中的每1艘船舶都注册成独立的公司,这些公司唯1的资产也就是这样的1艘船舶,这种做法在航运实践中由来已久。”[1]对于这种做法的通俗说法就叫**公司(theone-shipcompany,single-vesselcompany)。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其受偿的基础都将聚集在唯1的1艘船舶拍卖所得价值上,各类债权在受偿时必将发生剧烈的冲突和矛盾。此时,如何协调海事债权和岸上债权,如何解决各类债权在受偿顺序上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决定破产债权受偿顺序,就成为1个有待解决的问题,也是1个海商法与破产法、海商法与民法典、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交叉的未决课题。(1)**公司破产债权构成的特殊性与普通的破产企业相比,**公司在破产债权构成上具有以下特点:1.破产债权种类繁多,既有海事债权,又有岸上债权海事企业即船舶运输企业和海上生产企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船公司,是指拥有船舶并以使用船舶进行客、货运输或者进行渔业捕捞、拖带、打捞、救助等生产或服务为主要经营方式的企业。**公司作为海事企业的1种,其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大部分都是海事债权,但是海上运输、生产的展开也离不开岸上的相关商业活动,因此**公司势必也负担有1定的岸上债务,所以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债权的种类较为繁多,既有海事债权,又有岸上债权。以下对各类破产债权进行简要分析。(1)海事债权海事债权是指与船舶有关的或者因之而产生的债权。以是否有担保为标准,可以将海事债权分为有担保的海事债权和无担保的海事债权两大类,其中有担保的海事债权在我国包括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3种。“船舶优先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船舶抵押贷款。”[2]最初作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