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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断定是否数罪并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哪些中山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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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断定是否数罪并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哪些中山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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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数罪并罚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刑事律师辩护判决宣告以前1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十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十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然而对数罪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并罚,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并罚,刑法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1般认为,行为人具备1个犯罪构成的为1罪,具备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不适用数罪并罚的1般有如下情况:1、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在1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典型的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罪等。《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1般认为这里的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就是指继续犯。2、想像竞合犯。想像竞合犯是指基于1个犯意,实施1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成立数个罪名的情况。3、法条竞合。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是指1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1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4、结合犯。结合犯是指将本来是刑法上各自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由法律明文规定结合成为1罪的情况。例如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是指犯强盗罪而又强奸妇女的行为,就是盗窃罪与强奸罪在刑法规定上的结合。关于我国现行刑法是否存在结合犯问题,目前刑法界还存在着争论。5、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1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1罪名的犯罪状态。如连续实施数个杀人行为。《刑法》第89条第1款中的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就是指连续犯。6、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1犯罪为目的,其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从传统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但修订后的刑法也规定了对部分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除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对其他牵连犯不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数罪并罚的法律知识,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数罪并罚的断定以及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在此也要提醒犯罪分子不要1错再错,做事之前1定想清楚后果,不然真的会后悔莫及。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来华律网咨询。7、吸收犯。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因1个被另1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评价的意义,仅按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可见,吸收犯是实质上的1罪,不适用数罪并罚。8、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是指刑法分则的1个条文中规定了许多种行为方式或者行为对象,不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涉及其中几种行为方式或者行为对象,均构成1罪,而依具体行为或者对象确定罪名。例如《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就是选择性罪名。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