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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运人的无过失免责条款_房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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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运人的无过失免责条款_房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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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运人的无过失免责条款 无过失免责是指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没有过失,因此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海牙规则》明确的无过失免责具体包括: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暴乱和民变;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包装不当;标志不清或不当;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 上述无过失免责的情况不用死记硬背,只要判断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没有过失即可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4,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指承运人对不能免责的货损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海牙规则》4条5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失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申明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上注明者不在此限。 2《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全称为1968年《修改统1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规则》签订时,承运人的势力强大,使《海牙规则》带有明显的偏袒承运人利益的倾向。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越来越多的3世界国家参与国际海运事务,要求调整承运人和托运人义务的呼声越来越高。加之《海牙规则》本身的部分内容比较粗糙,适用时产生1些问题,因此代表英国及北欧各传统海运国家利益的国际海事协会开始主持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最终形成了《维斯比规则》,自1977年6月23日起生效。 《维斯比规则》的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该规则的主要内容有: 1.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提单记载的内容为该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维斯比规则》1条对《海牙规则》3条4款的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提单对托运人来说是初步证据,而对善意的提单受让人来说则是最终的证据。 2.责任限制 《维斯比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金额为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计算,两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 3.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 《海牙规则》未明确规定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是否也能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而货方对货损的赔偿请求可以通过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两种途径进行。实践中,货方为了避开合同中有关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规定,在损失是由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引起的时候,往往不去诉承运人,而是通过侵权之诉诉雇佣人或代理人,这样就可以规避《海牙规则》中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发生,《维斯比规则》规定:1对承运人提起的货损索赔诉讼,无论是以合同为依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依据,均可以适用责任限制的规定;2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也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