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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准备卖房因此给乙写了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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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准备卖房因此给乙写了一封信

* 来源 : * 作者 : 中山房地产律师

甲准备卖房因此给乙写了一封信:“愿将我的60㎡的A房屋以500万元出卖给你。”信写好后,因尚未拿定主意,甲未发出该信,将信放在自家书桌上。乙到甲家串门时偷看了此信,回家后乙给甲发短信曰:“我完全同意以500万元购买你的A房屋。”甲收到短信后,未冒可否。问:甲、乙的A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答:未成立。理由:甲对乙的要约,作为有起对人的意思表示,尚未作出,不能生效,乙虽(因偷看)已了解其内容,亦不能生效,乙未取得承诺的资格,乙发给甲的短信不属于承诺,属于新的要约,甲未予承诺。

甲准备卖房,因此给乙写了一封信:“愿将我的60m的A房屋(系甲婚前财产)以500万元出卖给你。”信写好后,因尚未拿定主意,甲未发出该信,将信放在自家书桌上。甲上班后,甲的妻子打扫卫生时发现该信,误以为甲忘记投邮(甲忘记叮嘱妻子),贴上邮票寄给乙。乙收信阅读后立即给甲发短信:“我完全同意以500万元购买你的A房屋。”甲收到短信未置可否。①甲对乙的要约,属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意人甲虽未作出,但因可归责于甲的事由邮寄给乙(甲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告知相关的人不要发出该信,但甲未履行该义务),根据通说,该要约“被表见地作出”,于到达乙时生效,乙取得承诺的资格,乙发给甲的短信到达甲时,承诺生效,房屋买卖合同成立。②根据通说观点,甲可主张类推适用重大误解撤销已经房立的买卖合同,但甲须对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