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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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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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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范围

由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争议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国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国请求承认及执行时,适用该公约。但是,缔约国可在互惠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适用该公约,即“互惠保留”;缔约国也可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即“商事保留”。中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对上述两项规定均提出了保留。

(1)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标准

缔约国应相互承认及执行对方国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承认及执行对方国家的裁决时,不应较之承认及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规定实质上更为苛刻的条件或者征收更高的费用。

(2)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被请求执行的国家机关可依被申请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及执行裁决:(1)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2)被诉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能提出申辩;(3)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协议不符,或者在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符;(5)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法律拘束力,或裁决已被仲裁地国家的有关当局依法撤销或停止执行;(6)争议事项,依执行地国家的法律不能以仲裁方式解决;(7)承认及执行此项裁决将与执行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3)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申请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提供经正式认证的仲裁裁决的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以及据以作出裁决的仲裁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如果上述裁决或仲裁协议所用的文字不是执行地国家的法定文字,申请人还应提交有关文件的译文文本。译文文本应由官方的或经过宣誓的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人员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