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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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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 来源 : * 作者 : 中山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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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业主的专有权,专有部分的界定,专有部分是在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独立住宅和商用商业用房等单元。此外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云南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专有部分的权利行使,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对该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权,词典和一般所有权没有区别。中山房地产律师

     业主对专有部分权利的限制,住宅商用之限制。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关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范围,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的第11条规定包括两类,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第二。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以及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甲在某小区1楼有一套4居室房屋。要想将其中一间用于开设小型超市,如果假的,10楼的住户反对其开设超市,甲不得开设,若甲认为乙之间无利害关系,法院不予支持。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版本业主的同意而飞,大部分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