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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归土地使用权抗辩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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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归土地使用权抗辩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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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一,收归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37条划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凉耕地。已经办理审批
关键词: 抗辩,收归,土地使用权,理由一,收归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37条划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凉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耕种并收成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归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夫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入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的有关划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25条划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入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需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商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称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归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分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施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划定: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划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划定的期限和前提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分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归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80条还划定了拒部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依法收归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二,闲置土地收归权的性质收归权的性质决定了行使收归权的路过和效力。

     对于闲置土地收归权性质应当有明确的熟悉。

     原国家土地局(国体资源局)1997年10月30日《关于认定收归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划定: "依照《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二十五条的划定,超过出让合同商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治理部分依法无偿收归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划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划定的期限和前提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分无偿收归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六条划定: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天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划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予以处理。

     根据《土地治理法》第37条"经原审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归”的划定,结合《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划定来望,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土地治理法》第37条行使收归权是行政处理决定权。

     "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行为,应属于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

     三,行使收归权的主体《土地治理法》第37条"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归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明确划定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土地收归权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房地产治理法》第25条只划定了"可以无偿收归土地使用权”未明确行使收归权的主体是谁,但该法第6条划定: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土地治理部分依照国务院划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紧密亲密配合,治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土地治理部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结合《关于认定收归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土地使用权的收归权应由土地治理部分行使。

     四,行使收归权应留意的客体(一)依据《土地治理法》第37条的划定行使收归权应当留意: 1,只有已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的耕地的才能收归。

     2,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后要交集体组织耕种。

     (二)在对《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25条所指闲置土地收归时应留意,两年期的起迄期,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商定期为依据。

     (三)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划定行使收归权,应当结合《房地产治理法》第30条第2款划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应当与项目规划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商定,定期投进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判定是否开发,枢纽是望是否有资金用于项目,投资额与项目是否相适应;留意相对人用建设的形式掩盖闲置的实质,不能只望开发没有,而且要望是否按商定的开发内容入行开发。

     五,行使收归权的程序收归权是通过行政决定来实现的。

     如前所述,这种行政决定是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

     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划定外,还应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要求。

     因此行使闲置土地收归权的一般程序应当包括: 1,立案,通知土地使用权人,2,调查;对土地闲置情况入行调查,认定并要求相对人限期举证申辩;3,举行听证;4,作出决定;5,报原审批决机关批准;6,投递《收归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7,对收归决定入行公告;8,等待相对人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9,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10,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11,强制收归土地。

     六,相对人的抗辩方法(一)涉及国土法第37条的土地,相对人可以有以下抗辩理由: 1,正在办理审批手续。

     2,长短耕地。

     当然,是耕地仍是非耕地要由权势巨子部分入行确认,但行使收归权的国土部分不能作鉴定人,这样做程序上不合法,使人对合法处罚产生公道怀疑,不利于决定的执行。

     第三,仍在不中断地使用,并非连续两年内未使用的。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根据房地产治理法第25条,相对人的抗辩理由有: 1,按土地出让合同商定,未动工开发期限不满两年;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原因不能开发;3,政府,政府职能部分的作为或不作为使其无法开发;4,动工开发的必需前期工作未完成,造成动工迟延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划定收归土地使用权的抗辩: 1,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定的时间履行开发义务;2,开发建设中,遵守有关规划,建设的等法律法规划定;3,按照划定入行了投进和开发。

     当然,详细的案件的抗辩,还可以根据详细情况就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提出抗辩。

     我们可以根据上文第六大点怎么运用收归土地使用权抗辩的方法,同时上文也相应的给出了详细收归土地的先容,土地收归的法律依据以及收归程序是怎样的,假如其实有对收归土地有不满足之处,我们可以根据第六大点描述的内容入行有关内容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