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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龙等81名民工与王文仲、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拖欠民工工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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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龙等81名民工与王文仲、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拖欠民工工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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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刘晓龙等81名民工与王文仲,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拖欠民工工资纠纷案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
关键词: 纠纷案,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民工

     

刘晓龙等81名民工与王文仲,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拖欠民工工资纠纷案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06)东民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仲,男,汉族,1973年3月生,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下两乡八村村民,现暂住西宁市中华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

     
  负责人贺贵邦,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办署理人熊向群,该项目部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龙等81名民工。

     
  诉讼代表人刘晓龙,男,汉族,现年34岁,四川省南部县南院镇金星五面山村村民,住该村。

     
  诉讼代表人姜吉银,男,汉族,1972年2月生,重庆市永川县来苏镇水口村村民,住该村。

     
  诉讼代表人邢恒周,男,汉族,1972年2月生,甘肃省天水市平南镇邢山村村民,住该村。

     
  刘晓龙等81名民工诉王文仲,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拖欠民工工资纠纷一案,平安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2日依原告的申请,作出(2005)平法经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拘留收禁王文仲所有并使用的青A—58206号中华小轿车,刘晓龙等81名民工于2004年12月3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哀求: 判令被告支付民工工资1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用度。

     原审法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后,于同年6月30日作出(2005)布衣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项目部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7月28日作出(2005)东民终字第14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原审法院重审。

     在原审重审期间,原告诉讼代表人刘晓龙以原告的诉求经庭前调解已实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后,原审法院于同月27日作出(2005)布衣初字第351—1号民事裁定,原告收取的86923元已由项目部垫付后,尚未确定义务主体为由,不准原告诉讼代表人刘晓龙撤诉。

     原审法院于同年11月2日作出(2005)布衣裁字第351—2号民事裁定: 解除对王文仲所有的青A—58206号中华牌小轿车的拘留收禁。

     原审法院于11月2日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晓龙等81名民工的诉讼代表人和被告王文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划定,于11月14日作出(2005)布衣初字第351号判决。

     宣判后,被告王文仲不服,于200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元月12日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文仲,被上诉人项目部负责人贺贵邦及其委托代办署理人熊向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 1,2004年4月21日,项目部与王文仲签定了《工程承包合同书》,将项目部承建的青海省地勘局基地治理局中央平安基地商住楼(以下简称商住楼)主体结构中的砖砌体,砼体等工程的施工任务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转包给王文仲负责的施工队。

     合同商定人工单价为: ①地下室车库135元/米2;②第一层框架140元/米2;③地上二层至六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28元/米2。

     (注: 建筑面积按施工图纸和计算规则计算,阳台算一半面积)。

     人工费结算: 施工职员入场三日后,项目部给每人天天5元的糊口用度,项目部按工程量的70%付给施工队人工费,完工后付给80%,工程验收合格后1月内项目部付给全部人工费的98%,在一年内工程若无质量题目项目部付清剩余2%的维修金。

     另商定在各项施工环节过程中,如发生各项工程的职员配比不够,项目部有权添补职员或将部门工程承包他人。

     项目部有权监视人工工资发放到每个民工手中,并实行签证制。

     双方按5: 5的比例分担施工方办理保险的保险费。

     合同附加商定: 本工程完工后,从施工方总工程款中项目部扣除5万元现金(单价下调原因)。

     
  2,2004年4月至7月间,王文仲与刘晓龙,姜吉银,邢宏州等人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刘晓龙,姜吉银,邢宏州和邢恒周带领的81名民工在王文仲承包的工地上提供了劳务。

     王文仲欠付民工工资总额为110000元。

     在原审法院主持下,刘晓龙等81名民工诉讼代表人与王文仲达成了除工程质保金外应付民工工资为86923元的一致意见。

     为保证民工在春节前归家,经原审法院动员项目部门两次垫付了86923元,原审法院发放了刘晓龙等81名民工的欠付工资。

     王文仲在2005年5月30日的一审公然庭审中承诺: 在一月内给付项目部垫付的工资,但至今仍未返还项目部的垫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