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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两名村干部私分42万元土地补偿款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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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两名村干部私分42万元土地补偿款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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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两名村干部私分款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福祥,李康英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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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两名村干部私分款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福祥,李康英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暂扣赃款418814元,发回柳州市柳东镇窑埠村第11组。

    法院审理查明,陈福祥,李康英在担任柳州市柳东镇窑埠村第11组组长,出纳期间,部门土地被柳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征地补偿款通过 划到窑埠村第11组治理的一个 上。

   2004年6月29日下战书,副组长陈仕仁(另案处理)将组长陈福祥,出纳李康英约到一起,商量将其中压力容器厂旷地1902平方米的补偿款419488元三人平分,陈福祥,李康英均同意,三人约定将此款划到李康英名下。

   之后,陈仕仁做好表将压力容器厂旷地补偿款列进李康英的名下,越日,三人一起持 支票,11组土地补偿款的表册到建设 办理转款手续。

   在将补偿款转给其他村民的同时,将压力容器厂旷地补偿款扣除李康英在组里的欠款后,余款386591元转进李康英的存折,李康英在补偿款的表册上签字领受。

   7月1日,陈仕仁,陈福祥从李康英的存折衷掏出279600元,二人平分,李康英实际分得139888元。

   7月17日,李康英将分得的赃款转存进其丈夫金某的 存折里。

   8月13日,因害怕事情败露,陈仕仁,陈福祥分别将侵吞款中的278000元交归给李康英。

   
9月14日,司法机关在立案查处柳州市国土资源治理局干部白某涉嫌纳贿案时,分别对被告人陈福祥,李康英入行问话调查,陈福祥,李康英当天即供述了结伙侵吞上述征地补偿款的事实。

   12月28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被告人陈福祥,李康英涉嫌贪污案。

   12月30日,被告人李康英将308509元交到鱼峰区检察院,2005年1月10日,被告人李康英又将110305元交到鱼峰区检察院,作为退赃(含利息)。

   被告人陈福祥,李康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陈福祥,李康英身为农村基层组织职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治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结伙侵吞政府交其治理的补偿费近4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但陈福祥,李康英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能在接受司法机关盘考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福祥,李康英犯罪后有悔罪表现,退出赃款,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