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指南典质人将典质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后还能获得房钱吗?
典质人将典质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后还能获得房钱吗?咨询暖线内容
2004年5月,因为当时资金周转难题,我将一幢别墅抵寸甲给黎某向其借款100万元,并承诺在2006年1月底还清借款。
2005年6月,一位朋友找到我,想租借我的屋子半年。
我觉得固然屋子已经被抵寸甲,但是房产证上仍是我的名字,我也有能力还款,所以没有通知黎某就将这套别墅以每月8000元的价格租了出往。
黎某得知此事后找到我,说该屋子已经抵寸甲给他,我并没有出租权,每月所得的房钱都应回他所有, 以抵偿借款。
请问:我对出租抵寸甲的房屋是否还能获得房钱? (咨询者:路先生)
律师专线解答
路先生,您所提到的这个题目主要涉及了《担保法》中“典质人权利”的内容。
首先,我国《担保法》第33条划定:“本法所称的典质,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据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划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此可见,典质合同订立后,典质人并不丧失典质物的所有权。
典质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典质物的据有,使用,收益权;(2)典质物的处分权;(3)典质物的出抵权; (4)典质物的出租权;(5)用益物的设定权;(6)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所以,您有权在.典质期间内将您的房产出租给其他人,这是您享有的正当权益。
其次,至于黎某主张在典质期限内所得的房钱回其所有,用以抵消债务的说法于法无据。
由于您对典质物享有所有权,所以对其孳息(房钱)天然也享有收益权。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7条的划定,典质权人有权收取由典质物分离的自然孳息及典质人就典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的情况。
但条件前提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典质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收禁。
也就是说,只有您到期不能偿还黎某的借款,您的屋子被法院拘留收禁后,黎某才有权要求用取得的房租充抵债务。
所以,黎某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症结所在
本题目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典质权人是否享有典质物法定孳息的收益权这一题目熟悉不清。
律师提醒与留意事项
通过对本题目的探讨还需提醒您的是,典质人固然享有典质物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出租权,但是必需将此房产已典质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否则就得对出租典质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将典质房产出租的,租赁期间最好定在典质期间内。
由于在典质期间,典质人将典质物出租的,在统一典质物上即存在典质权与承租权的竞合。
若租赁合同的期间长于典质期间,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典质权人实现典质权时,承租权不能对抗典质权,典质权当然优先于承租权,租赁权就会终止,这可能会给承租人造成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