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房地产律师

行政许可法对利害关系人保护存在的题目

当前位置 : 首页 > 房产合同

行政许可法对利害关系人保护存在的题目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规范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
关键词: 关系人,利害,行政许可法,题目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规范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也存在良多题目,其中之一就是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存在种种缺陷。

     一,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范围  作为一部较好的法律,《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一些重要的轨制和规则,特别值得关注是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轨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划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入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入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划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以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旬日内组织听证。

   ”  这里的利害关系通常表现为相邻权,竞争权,环境权,当然还有其他权利。

   以上是行政许可法对于利害关系人保护的详细划定,可以说划定了对于利害关系人保护,也划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告知和听证的义务,但是并没有相应的详细程序性划定对这些权利的实现给予保障。

   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对非行政相对人的保护机制,一般有两种,一是行政机关主动考虑相关因素后,理性的作出决定,另外就是为行政机关设定一定的义务,用义务来保障权利的实现。

   第一种机制存在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职员具有高度的理性,能自觉地,主动地避免错误的发生,但社会常识告诉我们,这只能是夸姣的愿看。

   而第二种机制则是理性社会的通常手段,以可能泛起错误为条件,为行政机关设定义务的机制,而告知,听证轨制就是为行政机关设定预防性机制,将其对利益的分配置于阳光之下。

   [1]  二,行政机关规避告知,听证义务的根源  保护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划定,在行政许可法中主要是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告知和听证义务,这是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枢纽。

     众所周知,程序公恰是为了实体的公正,但在中国,无论行政机关执行法律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实践中,实体都重于程序。

   追求实体公证是法律的终极目的,但是没有程序的公证,谁能保证结果的公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划定:“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⒊ 违背法定程序的。

   ”行政诉讼法对违背程序划定做出了以上划定,但行政机关依然置法律程序而不顾,根源在哪里?政府在土地规划,拆迁等行政许可事项中,做出行政许可事项之前几乎不会按《行政许可法》的划定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也不会向利害关系人告知许可事项的详细情况,更不会事前主动的入行听证。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政府机关的工作职员明白,若依照法律划定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则很少没有群众不反对的,结果就是许可很难做出,就是做出了也面临各种非议和难题;再者,在房地产开发,政府形象工程等建设行为中,地方政府出于经营城市,追求利益的目的下,其所作所为很难让老庶民让可,自己也就不会自欺欺人了。

   完全按照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入行听证,对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逐步完善和修改,达到知足大部门人的要求时,政府会费时费力,而且面临更多的风险。

   一些政府这样的行为有情可原,必竟这些高高在上的公仆,现在还未适应真正确当公仆。

   在其他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政府也可能因权利本位熟悉,再加上行政效率考虑,结果也是根本不会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考虑在内,造成行政机关不会考虑履行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

     三,立法技术上表述不明确  核发或变更许可不仅对许可申请人或许可持有人的权益产生影响,而且去去涉及到其他相对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因此行政许可法在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分别划定了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

   但是,这些条款大量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譬如:作甚“直接关系”?作甚“重大利益”?判定尺度是什么?条文没有提供任何有利于作出判定的实体尺度,假如都由行政许可机关自主决定,实际上赋予行政许可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是不利的。

   在拆迁许可中,被拆迁人的房屋需要被拆除,这样的事情对于被拆人来说,是不是重大的利害关系,是不是其重大利益?假如这都不是重大利益那还有什么算是重大利益。

   但在拆迁中许可中没有行政机关会事前向被拆迁人行政意见,也不会告知。

   被拆迁人一般都是在拆迁许可证宣布之后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就要被拆掉了。

   而这样的许可事项一旦实施,将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可挽归的损失,如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除后,如何往恢复,如何往要求赔偿?因此,这些行为的后果造成了与政府大兴土木,房地产市场火爆一起而来的人民群众上访雄师。

     此外,根占有关条款划定,只要涉及的不是重大利益,而是一般利益,行政机关便无需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无疑背离了天然公正原则。

   答应利害关系人事后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要求行政机关事先或事入耳取他们对事实和法律的意见,这不仅会增加行政机关出错误的概率,还会影响行政效率。

     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的保护,首先在立法上要绝可能使用含义明确严谨的概念,避免歧义。

   通过对诸如“他人重大利益”等概念给予解释,作出相对确定的尺度和范围划定。

   或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以“涉及他人正当利益”取代“重大利益”作为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条件,使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划定相衔接。

     四,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面临虚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至今,我本人没有见到法院作出过一个判决是因政府未向利害关系征求意见而被撤销。

   这里有立法技术上表述不明确原因,也有法院与政府的不可言说的关系上,也有法官重实体轻程序的原因,但终极造成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面临虚置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