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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运人的免责_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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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运人的免责_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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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包括2项过失免责和15项无过失免责。1承运人的过失免责条款 ①航行过失免责。指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例如,因船长指挥不当,船舶触礁导致所载部分货物碎裂,若该批货物对应的提单选择《海牙规则》,承运人可免责;再如,因船员驾船超速侧翻,导致所载部分货物水损,若该批货物对应的提单选择《海牙规则》,承运人可免责;等等。 ②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的火灾,承运人可以免责,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的除外。 对②项免责条款的理解适用很容易出现错误,原因是没有分清“雇佣人、代理人的过失”和“承运人实际过失”。概括而言,海上货物运输途中因火灾导致货物损失可以区分为4种情况,在《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是存在差异的。 1种情况:承运人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损,承运人可免责,理由是无过失。例如,运输途中因雷击导致舱面的货物火损,运输途中货物自身原因自燃,等等。 2种情况:承运人的雇佣人、代理人的过失导致火损,承运人可免责。这里所说的“雇佣人、代理人”是指船长、船员、引水员等,他们的过失导致火损,《海牙规则》下承运人可免责。例如,船员在船上燃放烟火引燃货物;船员在船上使用大功电器,电路打火引发火灾;等等。 3种情况:承运人的实际过失导致火损,承运人应承担责任。这里所说的“承运人”,指的是运输关系中负责货物运输的远洋运输公司,不包括其船长、船员等雇佣人、代理人。什么情况叫作“承运人的实际过失”呢?实践中多指承运人违反最低限度的义务,如提供的船舶不适航等,此种情况下发生火灾致货物损失,承运人不可免责。例如,承运人使用1艘登记报废的船舶运输货物,因船舶电路老化打火引发火灾因船舶本身不适航,对由此导致的货损承运人就不可免责;承运人为了多载货,拆除掉船上所有灭火设施,运输途中船舶因雷击失火,由于没有灭火设施火势蔓延导致货物火损,承运人也不可免责;等等。 4种情况:私谋导致火灾,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私谋在主观状态上属于“故意”,故意纵火当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总结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火灾责任 火灾原因 承运人责任 承运人无过失 免责 雇佣人、代理人过失 免责 私谋 承运人实际过失如提供的船舶不适航 赔偿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