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地认定? —律师文集
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元”地认定?
2015-07-25
现在,对于中 其他单元 地认定这1问题,并没有1个权威诠释。我们以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法第163条(非国家事情职员)、第164条(对非国家事情职员)地相关司法诠释及其明白与适用加以明白。
第1,这里地 其他单元 是被害单元,不能等同于作为犯罪主体地单元。作为被害单元,其建立条件、形式要件较之作为犯罪主体地单元相对宽松,因而规模相对普遍。既包罗事业单元、社会整体、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机构,也包罗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运动而建立地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暂时性组织。可是,对于 其他没有枚举地暂时性组织,如债权人集会、整理组等是否属于其他单元,需要在实践中详细掌握。
第2, 其他单元 不包罗从事非正当运动地组织。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详细应用执法有关问题地诠释》第2条地划定: 小我私家为举行违法犯罪运动而设立地公司、企业、事业单元实行犯罪地,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元设立后,以实行犯罪为主要运动,不以单元犯罪论处 地司法精神,这里地 其他单元 不包罗从事非正当运动地组织。
第3,在详细认定中,由于单元地组织形式多样,对单元建立地要求不尽相同,那些完全具备单元地实质特征,只是由于没有依法挂号或者没有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存案,形式上存在瑕疵地,不影响对其属于 其他单元 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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