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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许强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但甲未取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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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许强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但甲未取得财物

* 来源 : * 作者 : 中山房地产律师

甲的许强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但甲未取得财物,构成诈骗罪未遂。根据司法解释,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例如,王某使用伪造的户口其、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某之父的身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该区古城路28号楼一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日,王某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某虚假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认为:在数频犯中,犯罪既逆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福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的情从重处罚。②

(四)罪数问题

1.盗窃罪与普通诈骗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是A与-A的对立关系。这是因为,盗窃罪要求完全违反被害人意志,诈骗罪要求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两罪区分的关键: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这由两个环节组成:一是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二是主观上有处分意识。两个环节缺一不可。

(1)客观上有处分行为。这是指将财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处分给对方,处分行为是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如果受骗人没有处分行为,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形似骗实为偷的情形:

①调虎离山型。

例1:甲谎称要购买5箱矿泉水,让小卖部的老板乙去仓库取货。乙请甲代为看店,甲趁机拿走店内的现金。甲有欺骗行为,但乙没有处分财物,甲构成盗窃罪。

例2:甲谎称要买车,在4S店试驾,店员乙坐在副驾驶陪同。甲让乙去拿一瓶矿泉水,乙刚下车走几米,甲驾车逃离。甲有欺骗行为,但乙没有处分财物,甲构成盗窃罪。

例3:甲在商场试衣服,谎称衣服不合身,让店员乙再取一件。乙在仓库时,甲趁机溜走。甲有欺骗行为,但乙没有处分财物,甲构成盗窃罪。

例4:(2016年真题)乙女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你。”乙信以为真没有再喊,甲迅速逃离。甲有欺骗行为,但乙没有处分财物,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