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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扩大会议转移到山西太原193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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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扩大会议转移到山西太原193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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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扩大会议转移到山西太原1930年10月27日公布了一份汪精卫等主持起草的约法草案,史称“太原约法”。这部约法草案有8章、211条,突出人民权利和自由(共25条)并以国民代表会议为训政时期国民政府的咨询建议机关,强调实行委员会领导,以及地方分权。企图以此为号召,实现反蒋目标。

团,蒋介石为首的南京政府在联合张学良打败冯、阎后,也着手在政治上打消汪精卫等派系的挑战。1931年3月,宣布要召集国民会议制定约法。5月5日召开的国民会议只用了一个星期时间就制定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有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要、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等8章,89条。该法仍然明确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的委员组成的国民政府,训导国民行使政权、施行治权。虽然陆海空军的统帅权规定为由“国民政府”,但国民政府主席仍然是五院制国民政府的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自然实际掌握统帅权。因此可以说该约法的主要精神是从原来的“训政纲领”延续而来的。这部“训政约法”也规定了一些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宣布兴办实业、调节经济关系、发展教育等政纲,另外还规定中央和地方采取“均权制度”。

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

“训政约法”坚持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政治制度,遭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批评。而日军侵占东北后,空前的民族危机更使反对国民党专制统治的呼声高涨。1932年12月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被迫宣布要进行宪政的筹备,开始宪法的起草。经过三年多的起草,于1936年5月5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习惯上称之为“五五宪草”。

“五五宪草”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制度、国民经济、教育、宪法之施行及修正等8章,148条。其主要特点是:有关人民权利自由,采取了“法律限制主义”。总统权力极大,诸如统帅军队,任命行政、司法、考试院长,调解五院关系,发布紧急命令等等。在地方制度上,中央任命省长,仅在县一级实行自治。

“五五宪草”公布后,招致广泛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