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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杀死雇工人也不过是杖九十徒二年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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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杀死雇工人也不过是杖九十徒二年半而已

* 来源 : * 作者 : 中山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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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杀死雇工人也不过是杖九十徒二年半而已。

明代法律规定的另一类贱民是乐户。乐户是娼妓和优伶职业的专门户籍,世代承袭这两项贱业。明初将在京师的罪犯以及俘获的元朝及各地割据政权君臣的妻女编为乐户,外地州县则编人“丐户”,专门设立教坊司管理这些人户。明律规定乐户不得和平民通婚,不得买平民子女为娼妓优伶或为养子女,其后代不得参加科举考试。

平民中的“贱役”

除了法律上的贱民外,明代的法律还限定某些职业的从业人员是所谓的“贱役”,本身及其三代以内子孙不得参加科举考试或出任官职。这些人员被称之为“倡、优、隶、卒”,即未列入官府“乐户”户籍的妓女和戏子,官府衙役(勤杂人员)中充当官员仪仗护卫的皂隶、看管监狱的禁卒。实际上后两种还包括衙役中的捕快(传唤诉讼当事人、侦缉案件)、门子(随身侍候官员的少年)、刽子手、作(检验尸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