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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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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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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1层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者提高情绪,交易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低于自己的不动产为CD。第1层有如下特征,权力主体的广泛性,第1层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承租人等。权利客体的广泛性,第1层的客厅及公共绿地是不动产,但是不限于土地,也可以是房屋。或者空间等。内容的议定向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来约定地役权的内容,其不同于相邻关系的法定性。中山房地产律师

     第1层只纯属性已不可分享,第1层的纯属性基层的重复性质主要体现在第1层必须是低于所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统一转移,不能以西地域分离而战。地役权的从属性,对抗性的关系。必须地。西域地上的权力主要发生变化,是用纯属性年龄受让人继续享有地役权。第二,供役地上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适用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未登记的地役权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第1层。第三,西域地和工业地上的尘粒主题发生变化的同时是用纯属性能力和对抗主义,虽然西域地的受让人享有地役权,但是如果第1层未登记的,则其不得向工地的受让人主张第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