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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得起算点中山房地产律师房地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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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得起算点中山房地产律师房地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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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山房地产律师

       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争议仍是比较大得。

    由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 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得理解不同,法官们做法也各异,主要有:事故发生之日(严格意义上说之日不正确,应当为越日,下同),事故责任认定书投递之日,治疗终结之日。

    根据诉讼时效轨制得价值取向,本律师更倾向于事故责任认定书投递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得起算点。

    现阐述理由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投递以前权利人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得事实,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缺乏条件前提。

    诉讼时效轨制目得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假如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超过1按期间权利就不受法律强制保护。

    既然是怠于行使权利,等于说权利人客观上能够行使权利但主观上没有行使权利。

    交通事故发生时,权利人客观上完全不具备行使人身损害赔偿哀求权得前提,例如:损害大小根本无法确定导致诉讼哀求无法详细确定,交警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导致责任人以及责任大小无法确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立案亦要求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些必然导致权利人在客观上完全不可能通过诉讼行使权利,权利人此时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得事实,因此,交通事故发生时不能作为诉讼时效期间得起算点。

      其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同于1般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应当有别。

    《z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目得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得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显著得,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实是由侵害引起得,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之划定,针对得是1般人身损害赔偿。

    固然1般人身损害赔偿也存在受伤害之日很难确定损害大小等因素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但是,人民法院立案并没有要求必需提供特别得材料,在客观上,1般人身损害赔偿哀求权得权利人行使权利并不存在无法逾越得障碍,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开始计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立案时人民法院要求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假如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就不予立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成为该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权利人在客观上能否行使权利得枢纽,而1般人身损害赔偿在客观上并不要求必需具备这样得前提。

    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得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应当早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投递之日,否则,机械得理解《z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目得意见》第168条对权利人不公平。

      再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哀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投递之越日比较公道。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收到以后,事故当事人方才知道事故得事实,责任人及责任大小,交通事故不同于1般得人身损害赔偿,其当事人之间责任划分及责任大小具有专业性,比较复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成为当事人认定责任及要求赔偿得重要依据,也使权利人行使权利在客观上成为可能。

      z后,治疗终结是1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1般以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门恢复并维持不乱得时期为治疗终结。

    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缺陷就是治疗终结时间本身很难确定,更主要得是权利人在此之前在客观上已经具备行使权利得前提,假如不行使权利,那就是怠于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