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丢档案被判赔6万中山房地产律师房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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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称,被告单位丢失其人事档案,导致原告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报销医疗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偿养老金,承担医疗费。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研究所1次性赔偿原告李某6万元。
原告李某诉称,其于1979年到北京某时装厂工作。
1988年5月9日,原告档案自北京市时装厂转至被告处。
2006年1月原告得知被告将其档案丢失,因为原告2008年4月1日起已达到法定退休春秋,却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报销医疗用度。
故诉至法院哀求判令被告承担被告养老金,并承担原告死亡之前得医疗费。
被告某研究所辩称,首先,原告在本次起诉之前2006年4月10日已就养老金,医疗费起诉过被告,北京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驳归原告全部诉讼哀求。
现原告以统1事实及理由,提出相同得诉讼哀求,违背民事诉讼法相关划定。
其次,无论从劳动争议或是民事侵权上讲,原告起诉均已超过诉讼时效。
故不同意原告诉讼哀求。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及办理其他事务得重要凭证。
根据查明得事实,可以证实原告人事档案于1988年转至被告处,被告出具得先容信中表明原告档案丢失,其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给原告造成得损失应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养老金,并承担死亡之前得医疗费得诉讼哀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1次性给予原告1定数额得赔偿。
zj,法院判决被告研究所1次性赔偿原告李某6万元,并驳归原告李某其他诉讼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