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房地产律师

卫生间内不透风男孩如厕中毒亡中山房地产律师房产合同

当前位置 : 首页 > 房产合同

卫生间内不透风男孩如厕中毒亡中山房地产律师房产合同

* 来源 : * 作者 :

     本报讯 近日,4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讯决罗某赔偿杨某夫妇21万余元。

       法院查明,2004年5月至2006年2月,杨某夫妇和11岁的儿子1直租住在郫县某村罗某的1间房内。

    因为租住房内没有卫生间,房主罗某给杨某夫妇家提供了1间卫生间。

    这间卫生间与另1房客余某的卫生间仅1墙之隔,且余某卫生间内的暖水器排气管道直接连进杨某夫妇家使用的卫生间。

       2006年2月21日,杨某夫妇的儿子在卫生间解手时,余某正巧在自己的卫生间里使用以液化气作燃料的暖水器洗澡。

    因为杨某夫妇家使用的卫生间没有设计排气孔,导致余某使用暖水器时产生的1氧化碳无从排出,结果不但将正在洗澡的余某毒倒,而且还将正在隔壁上厕所的杨某的孩子毒倒。

       杨某夫妇发现情况后,立刻将余某和孩子送到病院抢救。

    不幸的是,余某固然得救,孩子却抢救无效死亡。

       因此,杨某夫妇将房主罗某和房客余某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

       1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余某违规安装暖水器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房主承担20%的赔偿责任。

       1审宣判后,余某不服,提起上诉。

       余某以为,1审法院认定暖水器系其安装的证据不足,由于暖水器实际上是房主罗某所装,因此余某不应担责。

       杨某夫妇则称,暖水器在余某进住前就有,因此,房主罗某与房客余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房主罗某则辩称,其与余某的租房合同中并未就比灯,钥匙等价值更大的暖水器作出商定,因此可以推定暖水器系余某自行安装。

    由于余某使用暖水器洗澡是导致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余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成都中院审理后以为,杨某夫妇要求罗某,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以及罗某要求余某承担主要责任的主张,由于均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成都中院另以为,依照相关划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流动或者其他社会流动的天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绝公道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哀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房主提供的出租房及卫生间,不但要符合商定的用途,能够知足正常之栖身需求,同时还不得存在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的隐患。

       本案中,房主将没有设计排气孔的卫生间提供应承租人使用,显著存在安全隐患,入而导致了杨某儿子的死亡。

    因此,罗某之主观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成都中院认定余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房主罗某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