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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裁决书应否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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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裁决书应否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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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某房地产成长有限公司为实行该市一重点工程的衡宇拆迁,经市建设局核准取得衡宇拆迁允许证,并委托某拆迁事件所实行衡宇拆迁。市民王某栖身的衡宇位于拆迁
关键词: 强制执行,应否

  某房地产成长有限公司为实行该市一重点工程的衡宇拆迁,经市建设局核准取得衡宇拆迁允许证,并委托某拆迁事件所实行衡宇拆迁。

    

市民王某栖身的衡宇位于拆迁规模内,衡宇产权修建面积30平方米,使用面积25平方米,阁楼面积21平方米。

    

2004年3月拆迁人委托有关部分对该衡宇举行评估,经评估上述衡宇价值为61500元,评估陈诉中漏评阁楼12平方米,该阁楼价值为1200元(属从属设施)。

    

王某收到评估陈诉后在5日内未提出贰言。

    

后拆迁人与王某多次商谈衡宇拆迁安顿问题,在商议时,拆迁人乐意以每平方米4000元计较钱币赔偿款,总计12万元或安顿大于其衡宇面积的二手房。

    

而被拆迁人王某则要求按每平方米10000元计较钱币赔偿款,两边未能告竣协议。

    

后拆迁人向市建设局申请裁决,市建设局依法受理后举行调整。

    

因王某拒绝调整,市建设局于是裁决: 1.拆迁人付出王某钱币赔偿款12万元。

    

2.拆迁人付出被拆迁人王某各项拆迁姑且安顿补贴费,搬迁(迁)费及其他规定用度。

    

3.被拆迁人王某该当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其住房。

    

市建设局将拆迁裁决书送达给王某,裁决墨客效后,王某并未履行。

    

市建设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评析]  本案首要涉及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尺度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诠释》第九十五条用解除的方式规定了三种不予执行的景象: “明明缺乏事实按照的;明明缺乏法令依据的;其他明明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正当权益的。

    

”笔者认为,在审查非诉执行案件时,除了可以鉴戒行政诉讼正当性审查的一些根基道理外,更需举行好处权衡,即兼顾申请执行人好处,被拆迁人好处和社会大众好处之间的均衡。

    

好处权衡是指在法令所确认的权力或好处之间产生冲突时,由法官对冲突的权力或好处确定其轻重而举行的衡量与弃取勾当。

    

  从某种角度看,好处权衡历程就是一个价值判断的历程。

    

好处权衡的终极成果应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满意各类相干好处要求,在对冲突的好处主张给出的妥协方案中,应在确保优位好处的同时把让位好处的捐躯水平降低到最小限度。

    

也就是说,法令应该促进相干好处的最大化整合,或者包管在对某些紧张好处的维护与对其他相干好处的最小捐躯之间追求最佳的均衡点。

    

  详细到本案来说,首要该当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否明明违法并损害了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是否切合好处权衡的原则和要求。

    

首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评估陈诉中漏评阁楼是否属明明缺乏事实按照?是否陵犯了被拆迁人的正当权益?  衡宇拆迁裁决的焦点问题是衡宇的拆迁赔偿。

    

评估是等价赔偿的尺度,可是法令没有否认加值赔偿。

    

本案的评估陈诉中将拆迁户阁楼少评12平方米,价值仅为1200元,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陈诉后未提出贰言,而市建设局裁决所认定的钱币赔偿金额12万元依据的是拆迁人的志愿出资价,这个代价远高于评估确定的代价61500元。

    

且按照今朝的衡宇代价行情看,拆迁人赔偿给被拆迁人的拆迁安顿用度并未加害被拆迁人实体权益,故该裁决不属于明明缺乏事实按照。

    

  二,裁决的主文第一项仅写明对被拆迁人实施钱币赔偿,而未表白若何实施衡宇产权换取,是否可以执行?是否剥夺了被拆迁人对拆迁方式的选择权力?  按照国务院《都会衡宇拆迁办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拆迁赔偿的方式可以实施钱币赔偿,也可以实施衡宇产权换取,除特殊景象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赔偿方式。

    

赋予被拆迁人选择权力的同时也设立了响应的义务。

    

也就是说,被拆迁人选择钱币赔偿,就要接管市场评估价;选择产权换取情势,被拆迁人要么接管安顿用房的代价,要么确订价格后就要接管安顿用房的所在。

    

如被拆迁人想要获得原拆迁所在或四周的衡宇,就必需接管拆除衡宇后新建衡宇的市场代价。

    

无论采纳哪种赔偿方式,都必需切合等价有偿原则,被拆迁衡宇和产权换取衡宇都必需依照市场评估价举行差价结算。

    

在裁决历程中,被拆迁人既不明确选择钱币赔偿,也不明确产权换取,裁决构造只能推定根据钱币赔偿举行裁决。

    

同时只要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对裁决的安顿赔偿方案作出答应,而且在法院执行历程中,仍旧包管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力,那么该裁决是应准予执行的。

    

  从好处权衡的角度来审阅,衡宇拆迁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事情,既要保障和促进都会建设和成长,也要切实维护好被拆迁人的正当权益。

    

在审查非诉执行案件时,要充实思量申请执行人好处,被拆迁人好处和社会大众好处之间的均衡,而不能使非诉审查机械化,教条化。

    

本案被拆迁衡宇坐落在市重点工程规模内,若其不实时拆迁必将影响该项重点工程进展,但拆迁也不能陵犯被拆迁人的正当权益,该当兼顾二者之间的好处。

    

起首,从申请人好处,社会大众好处上来讲,此案该当执行;其次,市建设局的拆迁裁决书的内容并没有明明违法,且没有损害被拆迁人的正当好处,因此该裁决书该当依法准予强制执行。